宣威籍彭某坐着皮划艇出国安装机器法官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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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只是按老板的安排去安装一下卖出去的机器,不知道就犯法了。”

“去哪里安装机器知道吗?”

“去缅甸。”

“怎么去的?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手续了吗?”

“没有办任何手续,坐着皮划艇就过去了。”

被告人彭某系宣威人,长期在昆明务工。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所在公司售出机械设备一套,安装地为缅甸小勐拉的一个矿山,经他人邀约,被告人彭某伙同赵某、李某甲、李某乙以日薪元工资标准从云南省勐腊县边境坐皮划艇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一矿山上安装机械设备;后于年8月被景洪市公安机关查获,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年2月中旬,被告人彭某经宣威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彭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前往缅甸务工,最终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云南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与老挝、越南毗邻,有多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交界,长达公里边境线大都没有天然屏障,山水相依、村寨相连、便道众多,特殊的地理位置,也成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行为的温床,云南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恐、走私、诈骗、偷越边境、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件人,审结件人。宣威作为拥有余万人口的大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其中不乏前往邻国谋生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员图省事未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手续,采取偷渡的方式出境,这不但为自身安全带来隐患,也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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