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之取得土地权利的程序
取得土地权利需要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老挝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土地法》第43条和51条规定负责全国范围内土地文件的注册登记,其中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研究制订土地注册登记的机制、规章制度和对注册登记进行监管;省级土地管理局根据县/区土地管理所的提议负责用地权、土地使用权的注册登记和开具证明,发行土地使用规划和发放土地证,县/区土地管理所根据地质勘查、配置计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负责检查、测量土地,为土地注册登记准备卷宗、开具临时土地使用证明,驻村土地工作组负责提供有关土地的信息以便作为土地注册登记的材料,在村长签字后送县/区土地管理所审议、管理,保护村里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检查个人和组织机构使用本村辖区内土地的情况。
对于老挝公民,以得土地使用权或用地权的审批程序如下:(1)需要取得土地权利者向驻本村的土地工作组提交用地申请(2)驻村土地工作组核实情况后填写相关材料,经村长签字后送交县/区土地管理所;(3))县/区土地管理所审核后报县/区政府研究决定;(4)县/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呈送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发放土地证或其他土地证明文件。
如果是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取得土地权利,购买者应首先到土地管理机关查阅出售者的土地证情况,确认相关地块的土地证已办妥当后,从省土地管理局购买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合同样本(有些地方可以在村委会或县/区土地管理所购买),再由相关方如实填写合同样本并签字,签字时须有土地所在村长及多名证人共同见证。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将合同、土地证、土地使用手续费最后一次缴费单以及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批,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将通知当事人前来交纳手续费和拿回土地证、进行交易登记和出具相关证明。在老挝买卖土地使用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土地证合法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合同(至少一式2份,1份留给买方。1份作为卷宗);
土地证;
土地手续费最后一次的缴费单;
买者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住址证明;
其他材料。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往往需要对从村长到省土地管理局的各级官员进行打点。在最底层,村长不仅接受请吃、收受礼品,还接受数额10万基普以上的贿赂。交易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并不少见,据称万象市土地管理局收到的金额最高的非正式收费高达万基普。
如果要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应首先由抵押人向村委会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和土地证,再由村委会向县级或省级土地管理机关转交贷款申请材料和土地证,以取得土地证合法证明。取得土地证合法证明后,抵押人再向省司法厅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土地证和土地证合法证明,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注册登记。完成抵押合同注册登记后,抵押人向拟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和土地证以便审核和发放贷款。抵押人若无法按时还贷,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最终可能被收归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出售。除无需查阅土地证情况外,拍卖/出售程序与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基本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取得土地权利。老挝《土地法》规定,外侨、无国籍人士及其组织如果从老挝公民手中租用已开发的土地,须获得土地所在地省、直辖市政府的批准;外国公民及其组织如果从老挝公民手中租用已开发的土地,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省/直辖市政府的提请予以审批。也就是说,非老挝公民或组织租用老挝公民的土地有两个不同的审批部门,且审批级别相当高,至少需要获得省级政府的同意。土地租赁通常由租赁双方在村长的见证下签订租赁合同,再由村委会或驻村土地管理组向县/区土地管理所、省土地管理局、省政府、国家土地管理局(只针对外国公民及其组织)逐级提交土地租赁材料。土地租赁材料应包括租赁合同、土地证和本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相对而言,外国投资者从政府那里租用土地的程序要简单得多,只需与省级以上政府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即可,其他手续通常由政府部门代为办理。但政府一般不会向外国投资者出租土地,而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土地权利。外国投资者在取得土地权利前,需要与老挝政府达成一项谅解备忘录和一份项目开发协议。以特许经营方式取得土地权利的程序和相应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相同,可参阅第二章第二节第四目“投资准入程序”。
外国投资者如果投资工业和服务业,申请土地特许权所需材料如下:
﹣制式投资申请表(工业和服务业类);
﹣制式公司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出入境通行证复印件,投资人简历或公司简介,公司营业执照或经营注册证;
合营合同(两个以上股东或两个以上公司时);
﹣股东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授权书(如果该代表不担任公司最高领导职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状况证明或支持信函;
﹣其他材料(如有)。
如果投资农业经营,申请土地特许权所需材料则包括:
﹣制式投资申请表(农业类);
﹣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认可的项目开发简介;
﹣公司简介、营业执照或经营注册证;
合营合同(两个以上公司联营时);
﹣股东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授权书(如果该代表不担任公司最高领导职务);
项目地址示意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信函(如有);
﹣其他材料(如有)。
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一式6份,申请人还要自留一份复印件以作为凭证。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土地权利特许出让的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权利前必须取得具体行业的主管部门的许可,如投资农业必须经得农林部门的同意、投资矿产开采或水电开发必须经得能源与矿产部门及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的批准,《森林法》《矿产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水和水资源法》等专项法律对涉及本领域的用地权也均各自进行了限制。此外,老挝财政部也参与土地租赁或土地经营权出让的管理,财政部可以审批住宅、工业及商业用地的出租,而省级府在准许的土地面积范围内则有权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说,老挝政府在向外国投资者出租或出让土地权利方面存在多头共管、政出多门的弊端。这种法律上的不健全大大增加了投资者为取得土地权利而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资全成本(用于打通关节),使得一些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并不遵照繁琐的程序依法取得土地权利、而是与某个政府部门或当地农民直接签订用地协议。认识到协议的非法性,投资者一般会找到当地实权人物如省长或县长来帮助维护自己的用地权。更有甚者、一些投资商通过拉拢实权人物来实现以低价取得土地权利的目的,或倚仗有当地靠山而不严格遵守用地协议。总之,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当地群众与外商之间的土地纠纷日见增多。鉴于老挝北部越来越多的当地村民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土地纠纷,年7月老挝总理于下令暂停批准上寮地区橡胶林木和和矿产用地的土地特许经营权至直年。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4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