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释义

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简称RCEP)是我国已签署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现有成员国15个,包括东盟10国(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文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协定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所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石,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其主要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制定并实施的原则,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原产地规则政策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被广泛认为是RCEP货物贸易领域价值最大的成果。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RCE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更容易享受到优惠关税。与我国已生效实施的双边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而RCEP缔约方更多,因此累积范围更广,累积效应更明显,受惠面更为广阔。

例如:我国组装的十座以上客运汽车出口至韩国,在不同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下,其原产地资格也不同。

在中韩自贸协定下,该产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50%,只有韩国和中国原产的零配件和相关费用可视为中国原产。RVC=(+)÷0×%=25%<50%(RVC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不满足客运汽车对应的原产地标准,所以该产品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享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

若该客运汽车出口至东盟,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该产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只有东盟和中国原产的零配件和相关费用可视为中国原产。经计算:RVC=(+)÷0×%=35%<40%,不满足客运汽车对应的原产地标准,所以该产品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

现在,依据RCEP协定项下规定,韩国、东盟、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原产的零配件和相关费用都可以算作中国原产材料进行累积。RVC=(++++)÷0×%=93%>40%,满足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可以获得RCEP原产资格,原产国为中国,可以享受RCEP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韩、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已将区域价值成分降至50%、40%,还是不能满足原产地标准,但在RCEP协定下,通过更多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积,就可以达到40%的标准。

RCEP的原产地累积规则给进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关税优惠,企业可以借助该规则优先在RCEP成员国内选择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发挥比较优势,提升产品采购灵活性,积极拓展采购渠道,优化产业布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全面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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